原告陈×,女,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李丹,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1976年4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黄XX因户籍所地为贵州省兴义市,且无证据证明有由本院管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依照《》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苏俊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