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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XX、中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冀09民辖终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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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献县XX。
住所地:献县XX。
经营者:库青山,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生,住献县。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XX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XX。
法定代表人:许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高XX,公司职工。
上诉人献县XX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辖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献县XX上诉称,请求撤销(2017)冀0929民辖36号民事裁定,裁定由献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在发现有两份存在冲突的合同之后,没有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审查,仅凭被上诉人提交的一份复印的假合同作出裁定,不负责任。
被上诉人提交的这份租赁合同上边根本没有上诉人一方负责人的任何签字,也没有像上诉人提交的合同上那样指定的收料员郑XX的签字和指定依据,收料员曹X的签字也没有。
这份合同是被上诉人一方伪造的,被上诉人一方自行伪造的格式合同,是盗取了上诉人的印章,偷盖至其伪造的合同上的。
该份合同还篡改了合同原来的内容,对原有合同的租期及其他条款做了对上诉人不利的变动,该份合同无效,且上诉人根本没有见到过这份合同。
相反,上诉人提交给法院的合同是完整的,有双方负责人及指定收货人的签字,还有盖章,是一个合法的、有效的合同。
我方起诉提交的合同完整,也有被上诉人一方的签字盖章,法院在程序审理时就应该以此起诉时提交的合同确定管辖,至于其他问题应在法院实体审理中再行确定。
故此请求法院认真审查合同的真伪,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继续由献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上诉人主张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2月23日签订的《物资材料租赁合同》中的上诉人印章系被上诉人盗取并偷盖至该合同上,对该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所涉《物资材料租赁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将争议交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该合同第一页注明签订地点为陕西渭南。
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移送约定管辖法院渭南市渭南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栗保东
审判员孙世刚
审判员王铁川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X
  • 2017-08-30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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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健主任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职业,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7年正式注册律师,多次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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