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XX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XX。
投资人李XX,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集贤县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双鸭山XX。
法定代表人宋XX,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尹洪利
代理审判员高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