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海南XX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田XX,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XX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1元,减半收取2315.5元,由原告赵XX承担。
审判员尹洪利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