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罗XX、钟XX其他民事2015执7993执行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5)穗云法执字第7993号
诉讼仲裁
马俊哲律师 在线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9.8万+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XX,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罗XX,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广昌县。
被执行人钟XX,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广昌县,
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罗XX、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钟XX对罗XX就罗XX欠张XX借款360000元及利息128240元债务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XX以罗XX、钟XX没有履行判决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367373元,执行费541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钟XX名下有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景XX房,本院已依法拍卖。拍得案款XXX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张XX分配所得案款292521.74元,本院已将上述案款全部退发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XX名下有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景XX房,本院已依法查封并拍卖,并将案款292521.74元全部退发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79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富长
审判员  麦瑞林
审判员  潘文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XX
  • 2017-02-13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马俊哲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马俊哲律师
5.0分服务:9.8万+人执业:12年
马俊哲律师
14401201****4821 执业认证
  •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劳动工伤 婚姻家庭
  • 广州市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 185 8887 6521
  • Lawyer-Mjz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