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献县XX厂与江苏省XX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沧立民终字第536号
劳动工伤
朱俊健律师 在线
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102
    服务人数
  • 1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XX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XX。
法定代表人:范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鹿XX,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献县XX厂。
住所地:献县南河头乡中方XX。
经营者:冯XX。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XX公司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审查本案期间,原审原告献县XX厂、原审被告江苏省XX公司申请追加宿迁市XX公司、宿迁XX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管辖问题应在一审法院对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申请追加的被告的事项处理完毕后,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审判长孙XX
审判员李XX
审判员倪忠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XX
  • 2015-10-15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朱俊健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朱俊健律师
5.0分服务:2102人执业:17年
朱俊健律师
11309200****2644 执业认证
  • 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河北省献县中华大街47号
朱俊健主任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职业,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7年正式注册律师,多次被评...
  • 133 1571 7235
  • 1331571723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