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中XX二处五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审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北XX。
主要负责人:吕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肖XX因与被上诉人林X、张X,原审被告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6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雇员实施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纠纷,一审法院遗漏雇主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68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肖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狄建庆
代理审判员 常方圆
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