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沧州XX公司与北XX公司(黑龙江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冀0929民初1146号
合同事务
朱俊健律师 在线
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102
    服务人数
  • 1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沧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职务:经理住献县。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北XX公司(黑龙江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经理
沧州XX公司与北XX公司(黑龙江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沧州XX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计654元,由沧州XX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闫XX
审判员尹洪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X
  • 2017-04-14
  • 献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朱俊健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朱俊健律师
5.0分服务:2102人执业:17年
朱俊健律师
11309200****2644 执业认证
  • 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河北省献县中华大街47号
朱俊健主任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职业,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7年正式注册律师,多次被评...
  • 133 1571 7235
  • 1331571723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