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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XX与被告吴XX、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7)川1024民初929号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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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XX,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镇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波,四川XX律师。
被告:吴XX,女,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XX。
被告:刘XX,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XX。
法定代理人:欧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威远县XX。
原告曹XX与被告吴XX、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曹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李文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XX
  • 2017-04-26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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