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港区六加一文峰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XX。
经营者:张XX,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XX实习律师。
上诉人高港区六加一文峰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港区六加一文峰超市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港区六加一文峰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港区六加一文峰超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高港区六加一文峰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 勇
审判员 吴宏文
审判员 吴 翔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