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8945776J(1-1)。
法定代表人:肖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水德,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安徽XX律师。
被告:合肥XX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01号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3642319F。
法定代表人:薛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合肥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XX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姚海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