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男,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冷XX,女,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邵如阳,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男,1973年8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徐X,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范XX,女,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广东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1043657M,住所地靖江市。
负责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施XX,公司员工。
原告冷XX、徐X与被告张X、徐X、范XX、广东XX公司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冷XX、徐X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XX、徐X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缪培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