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XX,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刘XX,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X,男,48岁,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刘XX,男,50岁,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X诉被告李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XX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由原告侯XX负担。
审判员钱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