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等职务侵占案

  • 刑事辩护
  • (2012)静刑初字第115号
刑事辩护
邢环中律师 当前活跃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6855
    服务人数
  • 1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被告人刘XX,2007年4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同年10月14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邢环中,上海XX。
被告人王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同年10月14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王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邢环中、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王XX分别于2011年5月和6月起在被害单位上海XX公司下属的位于本市静安区泰兴XX分云网吧担任网络管理员、收银员。
2011年6月18日至同年8月28日,被告人王XX受被告人刘XX指使,利用当班收取营业款的便利,在刘XX使用非正常方法删除网吧收银系统内部分顾客的上网记录后,将未能反映在每日现金账目中的多余营业款截留,累计达人民币2.05万余元。
嗣后,被告人刘XX与王XX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审理中,被告人刘XX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X、王X等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职务证明、检验报告书及两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王XX在担任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被告人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刘XX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全部赃款,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据此,为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2年6月6日止)。
二、被告人王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2年4月6日止)。
三、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姜灏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X
  • 1970-01-01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邢环中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邢环中律师
5.0分服务:6855人执业:17年
邢环中律师
13101200****1520 执业认证
  •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 合伙人
  • 刑事辩护
  • 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
上海金牌刑事辩护律师,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上海知名律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办上海各区刑事案件及全国范围内重...
  • 139 1893 0001
  • 1391893000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