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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XX诉被告谭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7)川1024民初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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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XX,女。
委托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被告:谭XX(曾用名谭XX)男。
原告宋XX诉被告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2017年5月24日开庭,原告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邱仕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XX(代)
  • 2017-05-25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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