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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XX公司与献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7)冀0929民初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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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健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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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河北XX公司,住河北省献县城内东升北XX。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献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城内东升南XX。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献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当事人原告河北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被告献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款项70000元,给付利息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2年4月,被告单位在小平王乡实施扶贫项目,被告和原告单位洽谈,由原告公司提供棉花种子给被扶贫村冯庄和前王村,被告出资。
之后原告给扶贫村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棉种,被告扶贫办完成了扶贫项目,但是原告垫付的种子款项被告却迟迟不给付。
由于被告长期不支付给原告垫付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解决。
献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辩称,我单位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查阅相关资料,未发现在2002年4月份原告所述的扶贫项目立项资料,原告所诉称的垫付款70000元无事实依据,更无证据证实,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无法律依据。
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多年来未向被告单位主张相应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4月,被告献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的前身县扶贫办,在小平王乡开展科技扶贫项目,实施棉花高产示范项目。
项目地点在小平王乡冯庄、前王村(又称前小平王村)。
冯庄1250亩、前王村1200亩。
时任扶贫办的主任马广正与原告河北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X洽谈此事。
约定由原告承担棉种供应,冯X4200斤,前王村3800斤,价格为每斤8.75元,共计合款70000元,此款由扶贫办支付。
冯X和前王村按扶贫办的要求播种和管理。
2014年8月4日原告给县扶贫办出具了一份《关于要求支付棉花种子款的呈请》。
要求被告支付棉种款。
2015年2月5日,时任小平王乡乡长的周XX在该《呈请》上证明,原告在2002年4月给小平王乡的冯庄和前王村棉种8000斤。
时任扶贫办的副主任李西超在2016年元月6日也在该《呈请》中证实,在小平王乡的冯庄和前王村开展扶贫项目。
后继任扶贫办主任郎桂华在该《呈请》上也证明情况属实。
2015年3月10日、2016年1月6日献县小平王乡冯庄村委会、献县小平王乡前小平王村委会也在该《呈请》上证实情况属实。
2016年3月31日,由献县农业开发办公室和献县扶贫办合并为现在的献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
现任献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的法定代表人周XX为原小平王乡乡长。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XX公司应被告的要求为扶贫项目提供棉种。
原告提供的证据《关于要求支付棉花种子款的呈请》,小平王乡冯庄、前小平王村村委会的证明有瑕疵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仍不否认其真实性、客观性,且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该相关证明也证实原告未放弃其权利,故对其要求偿还棉种款70000元应予以支持。
被告称该案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献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系原县扶贫办的继受者,应承担其原来的责任与义务。
原告另主张利息2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对其在若干年内未主张权利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河北XX公司要求被告献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偿还棉种款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000元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献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XX公司棉种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献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贺聪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XX
  • 2017-04-17
  • 献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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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健主任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职业,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7年正式注册律师,多次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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