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杨XX,女,199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刘XX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刘XX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7元,减半收取17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钱英
审判员高东珊
人民陪审员杨胜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