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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温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8)川1011民初3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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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XX。
法定代表人:蒋XX,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特别授权),四川XX律师。
被告:温XX,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温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
审判长黎兆伟
审判员雷建军
审判员陈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兰X
  • 2018-08-15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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