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C区石林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4821154R。
法定代表人:严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X,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张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谭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