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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XX公司与乐山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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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乐山市XX贸易XX,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
法定代表人:喻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四川XX律师。
被告:乐山XX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XX贸易XX诉被告乐山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XX贸易XX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XX贸易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乐山市XX贸易XX负担。
审判员  马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向X
  • 2018-03-05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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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浬伽律师,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现任乐山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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