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XX,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4503746N。
负责人:秦XX。
被告:台州市XX,住所地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826324XN。
法定代表人:夏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告王X诉被告上海XX、台州市XX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3日,原告王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 判 长 龙XX
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
人民陪审员 叶小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