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民终7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女,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文治,男,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涛,辽宁XX律师。
上诉人朱X因与被上诉人高文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X于2017年10月1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朱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朱X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伟
审判员赵虹
审判员张萍萍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