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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启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7)沪0105刑初176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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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相启钟,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
辩护人邢环中,上海XX。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相启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相启钟及其辩护人邢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相启钟在经营本市长宁区定西XX期间,在室内摆放“狮子老虎”、“捕鱼机”、“奔驰宝马”三台赌博机,对外提供赌博服务,并通过手机转账等方式进行结算,从中牟利。经认定,三台赌博机共22台机位,均具有赌博功能。
2016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定西路XXX号濯足小馆足浴店将被告人相启钟抓获,当场查获并扣押了游戏机主板三块、钥匙二串、用于转账的苹果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相启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X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赌博机认定书,案发经过表格,营业执照、承包经营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启钟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相启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相启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游戏机主板三块、钥匙二串、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周XX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2017-06-26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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