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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4)献民初字第2412号
合同事务
朱俊健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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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系献县泸华友谊XX业主。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董事长。
原告王XX与被告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立政独任审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俊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的建筑物资用于山西省大同市古城复建工程项目部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给被告提供了租赁物,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截止到2014年4月30日,被告欠原告租金及损坏赔偿款329220.96元,尚有钢管330.5米、扣件7203套、丝杠110根未退还,按合同折价60663.5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及损坏赔偿329220.96元;退还钢管330.5米、扣件7203套、丝杠110根未退还,或折价赔偿60663.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租赁合同》一份,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成立,约定了租赁物的租金单价及物资单价,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提货单107张、退货单71张,证实被告租用原告钢管152805米、扣件106751套、丝杠9925根;退还租赁物:钢管152474.5米、扣件99548套、丝杠9815根;未退租赁物:钢管330.5米、扣件7203套、丝杠110根。
3、2012年5月1日租金结算清单一张,证实2010年租金284217.87元、2011年租金221051.13元、架板租金10440元、丢失赔偿款24900.26元,合计540606.26元,被告已付租金270000元,尚欠270609.26元,其中该清单中有合同签订人王XX签字确认,与合同签字人相一致。
4、工程结算书2张,证实涉案工程是被告公司施工,同时在结算书中有与原告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处相同的印章。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4日原告以献县XX的名义与被告下属山西省大同市古城复建工程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落款处均有原告王XX、被告经办人王XX的签字,并加盖了双方单位的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未依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租金。被告共租用原告:钢管152805米、扣件106751套、丝杠9925根;被告退回:钢管152474.5米、扣件99548套、丝杠9815根;现在被告处尚有未退租赁物:钢管330.5米、扣件7203套、丝杠110根。2012年5月1日原告王XX与被告合同经办人李XX对租金事宜进行结算,并确定了最终数额即:2010年租金284217.87元、2011年租金221051.13元、架板租金10440元、丢失赔偿款24900.26元,合计540609.26元,被告已付租金270000元,尚欠270609.26元。
另查明,XX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古城复建工程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一份、提货单107张、退货单71张、2012年5月1日租金结算清单一张、工程结算书2张,及开庭笔录等可供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本院依法认定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退还租赁物,双方于2012年5月1日进行核算后,扣除已给付原告租金27万元,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70609.2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依法支付。因双方在结算时已将未退还租赁物折合价款计算在内,故未退还的租赁物被告不再退还原告。因原、被告双方就租赁事宜进行了最终结算,租赁合同已无履行必要,应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王XX租金270609.2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的自动履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8元,由原告王XX承担1789元,由被告XX公司承担5359元。
审判员孙立政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X
  • 2015-03-29
  • 献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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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健主任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职业,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7年正式注册律师,多次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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