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XX,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献县,XX献县中方建筑器材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XX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XX。
组织机构代码:134XXXX9062-6。
法定代表人范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市XX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埔街道新理想佳XX。
组织机构代码:134XXXX6905-2。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冯XX与江苏省XX公司、南京市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冀民终57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冀09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省XX公司、南京市XX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缴健
审判员张XX
审判员XX昌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