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XX公司与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2016年8月5日,罗XX向玉溪XX公司购买农药欠款58600元;2016年10月12日,罗XX向玉溪XX公司购买农药欠款78000元;2016年10月12日,罗XX向玉溪XX公司购买农药欠款59610元;2016年12月,罗XX向玉溪XX公司购买农药欠款27000元,以上欠款合计223210元,经玉溪XX公司打折优惠后按199250元计算欠款;2017年3月15日,罗XX再次向玉溪XX公司购买农药欠款18300元,罗XX共计欠玉溪XX公司农药款217550元;2018年9月1日,罗XX出具一份《欠条》给玉溪XX公司,承诺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所有欠款,但是罗XX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玉溪XX公司随即委托我处理该案,我看过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听取了玉溪XX公司的称述后,以罗XX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罗XX支付尚欠原告农药款217550及相应的利息,支付本案玉溪XX公司的律师费1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
办案经过:本案的证据材料比较完备,货款、律师费等在被告罗XX出具的《欠条》中都有明确的约定。诉讼过程比较顺利,由于被告罗XX不愿意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双方未达成调解,最终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玉溪市红塔区XX判决被告罗X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玉溪XX公司的农药款217550元及相应的利息,支付原告玉溪XX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罗XX承担。
律师说法: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清楚明确,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作为违约方的被告罗XX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支付相应的货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积极防范风险,对于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应当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也最好约定为自己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