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栋,福建XX律师
被告: XX门XXX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XX门XX与被告XX门XXX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XX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35014.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3194.3元(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132632. 74元、28325.
38元、58460. 87元、346. 64元、15248.54
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3月11日、2019年5月15日、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1、2019年7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月止,现暂计至2019年8月15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一、原告XX门XX 与被告XX门XXX设备有限公司共同确误:被告XX门XXX设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XX门XX货款235014.
17元;
二、被告XX门XXX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XX门XX货款235014.17元、保函费550元、诉讼2437元,保全费855.5元,合计金额为238856.67元,款项分四期付清:第一期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53842.5元:第二期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61671.39元,第三期于2019年11月1日前支付61671.39元:第四期于2019年12月1日前支付61671.3以上款项支什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XXX
账户: XXXX 开户行:XXX);
三、若被告未按本协议第二款的约定按期如数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钱就全部未付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132632.74元、28325.38元、58460.
87元、346.64元、15248.54元为基数, 分别自2019年3月11日、2019年5月15日、 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1.
2019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2441元,保全费1711元,均由原告XX门XX负担,款限于调解书送达之日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本院子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案件焦点:
如何才能让原告能尽早收到货款,避免诉累。
三、采用方法:
在起诉前,作为代理人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详述案件具体情况,并向被告分析拒不支付货款其中存在的风险,但被告仍无动于衷。
因了解到被告系正常经营,且月底会有货款打入公账,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在起诉的同时一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并及时跟踪案件保全进展,终于在月底前查封了被告公账。之后,被告主动联系原告沟通付款事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也达到尽快收到货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