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借贷纠纷被告,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债权债务
  • (2019)川0107民初747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丽娟律师
成功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章X与被告陈某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及代理律师何某,被告及代理律师罗学德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本金49万元;2、以49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利息24%计算至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多次借款,并约定利息,2018年5月11日后双方对账确定尚余本金49万元未归还,现被告拒不还款所以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无借贷关系,双方一起合作做金融服务业务,双方各自寻找客户,找到客户后二人一同融资向客户提供资金,分享收益。本案中原告起诉的49万元,系被告与客户游X签订合同放款,游X用车辆做质押,有原告保管车辆。后因游X未及时还款,原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具有借款合同关系并提交转账凭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微信记录证明二人向他人出借款项、回收本息、车辆质押等问题的商议,包括被告提到提成问题。结合本院庭审查明的双方交易习惯,和案涉49万元款项的出借及质押车辆保管情况。上述证据和事实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是合作对外放贷关系,该事实也与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相符。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48元,由原告承担。


  • 2019-08-01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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