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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为当事人成功追回欠款

  • 债权债务
  • (2019)川民申419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丽娟律师
欠款纠纷,为当事人成功追回欠款

案件详情

  原告戴XX与被告张X均为已婚人士,两人存在男女关系,双方配偶知晓后产生矛盾纠纷。2018年7月3日被告向成都市金牛区曹家巷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受理后,原、被告及各自的配偶均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万元作为补偿,并且被告写下欠条一张。2018年7月4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5万元,余款未再支付,原告催收未果,故起诉要求法院:1.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原告余款15万元及相应的XX同期贷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辩称原、被告的协议本质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分手协议,基于婚外情的分手协议应视为无效协议,已经支付的5万元应视作不当得利,并保留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首先原、被告于2018年7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在成都市金牛区曹家巷派出所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和出具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合同之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XX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协议书和欠条上也无约定,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所以未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戴XX欠款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张X负担。此款原告戴XX已预交,被告张X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戴XX支付。

  案件总结

  本案中原告被告虽然存在男女关系,但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两人关系被双方家庭发现后,在双方配偶的陪同下在派出所为了解决双方矛盾所签订的补偿协议,该《协议书》第二条载明“导致戴XX家庭产生不良后果,现对戴XX补偿20万元”,可见并非是为了解除同居关系所签订的违反公序良俗的“分手协议”。因此该协议的有效性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也据此支持了原告对于15万欠款的追讨主张。


  • 2019-10-1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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