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与朱X追偿权纠纷

  • 债权债务
  • (2019)京0112民初152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堂律师
确定责任人,确认管辖权问题,赢得胜诉

案件详情

  案件概述

  原告陈X与被告朱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陈X诉称,陈X与朱X签订《安全协议书》,约定陈X将某拆装工程转包给朱X,同时约定朱X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包括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及施工现场的建筑物及财产安全负完全责任,如因朱X方原因发生火灾及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朱X承担全部责任,与陈X无关。在施工过程中因墙体倒塌导致朱X雇佣的人员魏X坠落砸伤。魏X被送往医院救治,陈X代朱X向魏XX支付医疗费138648.42元。后魏X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京0112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朱X对于魏X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陈X垫付的医疗费外,朱X应再赔偿魏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77120.2元,案件受理费由朱X负担3478元,陈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朱X不服上述判决,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京03民终1089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朱X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魏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陈X代朱X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陈X就向魏X支付款项问题多次与朱X协商未果,现陈X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朱X给付陈X垫付的医疗费138648.42元、赔偿款377120元、案件受理费3478元、执行费5609元,以上共计524855.42元;2.朱X给付陈X利息损失(以524855.42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3.本案诉讼费用由朱X负担。

  朱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与原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不同法律关系。故本案由通州法院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X依据其履行了(2018)京0112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向作为主债务人的朱X追偿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法经[1992]121号)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2018)京0112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作出,本院为原审人民法院。陈X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朱X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朱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朱X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05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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