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曹XX、李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7)鄂0116民初277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先风速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16民初2770号

  原告:付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武汉市xx区。

  委托代理人:曹XX、李XX,湖北尊而X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xxx房地产开XX。住所地武汉市xx区xxx经济开XXxxxx企业总部基地第**幢*单元*层*号房,注册号42xxxxxxxxxcc01。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冀xx,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付X诉被告武汉市xxx房地产开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xX;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xX;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2013年x月x日,原告付X与被告武汉市xxx房地产开XX签订了一份《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武汉市xx区xxx经济开XXxx大道xx号xxxx项目第x幢xx层x号房屋。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xx月xx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被告如逾期交房,应自约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如被告逾期办理……应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xX,但被告未能按时交房。2016年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就逾期交房对原告作出补偿,逾期x天,补偿金额xX。后被告并未支付该款。被告亦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是此,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付X与被告武汉市xxx房地产开XX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成立且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约定的购房款后,被告应如期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且双方就逾期交房达成协议,即由被告补偿原告xX,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x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xX(xX×2%)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申请法院予以调整,本院认为该标准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未超出合理限度,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xxx房地产开XX向原告付X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xX。

  二、被告武汉市xxx房地产开XX向原告付X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xX。

  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元,由被告武汉市xxx房地产开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xxx


  • 2017-06-28
  •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