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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伪造公章签合同,卖方到底跟谁在交易?

  • 合同事务
  • (2018)苏05民终3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冬花律师
申请法院调取案件证明材料,在一审败诉后获得二审改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4日,李X与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甲方为XX公司、乙方为甲公司,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设备,合同产品由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交付产品的计量以根据甲方的计量标准计量后的数据为准;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应书面通知乙方开具税务发票。该合同乙方由甲公司盖章,李X在甲方一栏签字。甲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3月27日,向李X送货共计201233.54元,上述货物均由李X签收,收货地点均为李X指定地点。2017年2月23日,甲公司开具金额为7510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税额为10912.54元)。2017年3月24日,甲公司开具金额96268.5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税额13987.74元)。XX公司向甲公司追讨货款无果后,诉讼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以合同中甲公司的公章系伪造,且甲公司未实际收到货物,故不是合同中的真实交易主体,请求法院驳回。一审判决后,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在一审中,代理律师申请法院调取XX公司开具的发票的抵扣认证情况,发现XX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认证了金额为7510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5月17日向国税部门缴纳税款10912.54元,于2017年3月31日认证了金额96268.5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7年5月17日向国税部门缴纳税款13987.74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又去税务部门注销了两张发票的抵扣认证,补缴了税款。在二审中,律师查实在另外一起商事案件中,李X也曾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名义与丙公司进行交易,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甲公司也对发票进行了抵扣认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李X有权代表甲公司,甲公司抵扣发票的行为也是对甲XX公司双方交易行为的追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的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从本案分析来看,首先,一审法院虽然查实了李X与XX公司签订交易合的印章不是甲公司一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同一枚印章,但XX公司在商事交易过程中是无法核实印章的真伪,只能凭借李X提供的信息来综合判断,认为李X是有权代理甲公司进行交易的。其次,XX公司在与李X洽谈业务时,李X明确告知其是甲公司的经办人,并告知了公司的经营地址和开票资料。XX公司也在进行交易前甲公司的经营地址和李X身份,使得XX公司确信与之交易的对象是甲公司,这才将货物送给了李X的指定交货地点。因此,XX公司的行为己经履行了交易前的审慎注意义务。再者,从甲公司认证抵扣交易的增值税发票来看,其作为商事交易的主体,应该清楚认证增值税发票的意义所在。如甲公司不知李X与XX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那么甲公司收到李X交付的增值税发票时,理应知道到李X以其名义进行交易,应及时向XX公司核实情况,并进行及时有效的否认李X的行为。但甲公司没有及时的向XX公司核实情况,就进行了发票认证,在XX公司起诉之后,才去注销发票认证,实属甲公司的过错。其行为己经构成了对李X表见行为的事后追认。


  • 2018-05-2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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