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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成功将国家工作人员定性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优秀案例,经马兵律师辩护,最终获无罪轻判

  • 刑事辩护
  • (2015)一中刑终字第0159号
刑事辩护
李常永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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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马兵律师辩护,将张某的犯罪主体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起贪污犯罪事实没有证据支撑,法院均未予认定;受贿部分犯罪事实经过辩护,改变定性为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件详情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张X系XX公司担任总会计师一职,公诉机关指控,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四起贪污、受贿犯罪事实。

  二、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本案处理结果

  经过马兵律师辩护,将张X的犯罪主体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起贪污犯罪事实没有证据支撑,法院均未予认定;受贿部分犯罪事实经过辩护,改变定性为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四、辩护意见

  (一)争议焦点

  1、被告人张X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2、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张X涉嫌贪污96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起犯罪事实(张X涉嫌受贿18万、贪污19万)定性错误。

  (二)主要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X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身份。

  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张X不具有鼎盛机械财务负责人的主体身份,而且,被告人张X在鼎盛天工任职期间的身份是总会计师,而非财务总监。而且根据现有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起诉书认定张X所拥有的这两个身份均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一,根据被告人张X供述,其虽然在公司财务管理上有一定职责但并非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第二,本案证人证言关于张X在鼎盛机械公司的职责身份存在矛盾性。证人鲍X、聂X、姚X、供述张X系公司财务负责人,但证人于X、孙X、白X供述称张X系公司级领导也是鼎盛机械对应系统的领导。第三、公诉机关并未提供客观证据证实张X系公司财务负责人。

  2、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张X涉嫌贪污96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该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并不存在。

  (1)
被告人张X始终没有供认伙同穆X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张X明确表示自己是经过公司审计后才得知公司账目上有100多万元资金对不上账的事情。并供述自己从未与穆X合谋侵吞公司公共财产,自己也从未经手穆X从账户取出的公款,更没有实际占有该笔资金。

  (2) 同案被告人穆冬供述张X实施侵吞公款的行为,但是前后供述不一致,且其供述内容缺乏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排除其推卸责任的嫌疑。

  (3) 本案证人证言均属间接证据,并没有直接证据可印证张X指使穆X侵占公款的行为。

  3、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张X涉嫌受贿18万元)定性错误,被告人张X因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1) 同过上述论证,辩护人认为张X不具备国家工作主体身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应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
XX公司在威海XX银行开立企业银行账户的所有手续均是合法的,且被告人张X决定在威海XX银行开具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不需要经过上级领导审批。

  4、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张X涉嫌贪污19万元)事实不清、定性有误,被告人张X不构成贪污罪。

  (1)
2011年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进行审计期间张X并未利用其职务便利。该起犯罪事实中涉及进行审计的企业仅为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被告人张X不具有职务犯罪主体资格。且在审计过程中跟,被告人张X仅利用个人关系帮助联系了审计单位,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

  (2)
起诉书指控张X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审计费用涉嫌贪污犯罪定性错误。、被告人张X利用个人关系帮助天工院联系审计单位的行为是典型的居间介绍行为,起诉书指控的19万元是被告人张X的居间介绍费用。被告人张X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不应认定为犯罪。

  (3) 本案中的高新技术审计,非但没有给天工院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相反还通过专项审计为天工院减免了部分税款。

  五、本站点评

  执业以来,马兵律师承办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曾多次在中、高院审理的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力巨大的刑事案件中以无罪辩护闻名于业界,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有:其中包括数十起亿元大案、刘XX走私废物案——中国最大的走私废物案、重大皮草走私案、棉花走私案、牛肉走私案,张X某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案——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曾对此案进行了报道,该案的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辩护,张X某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李X涉嫌合同诈骗
252 万元,被羁押一年,一审二审均获无罪;邱XX涉嫌诈骗 190 万元,被羁押一年半,一审二审均获无罪;白X涉嫌玩忽职守造成损失 1860
余万元,一审二审均获无罪;冯X涉嫌诈骗 2870 余万元,一审判处无期,被羁押三年,重审后改判无罪;王X涉嫌诈骗 500
余万元,一审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被羁押四年,重审后改判无罪;王X涉嫌职务侵占 2000 余万元,
经辩护,检察院最终不予起诉(控告人经上级检察院申诉被驳回),实质无罪;王X涉嫌洗钱 1700
余万元,一审获刑五年,二审经辩护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最终做出了撤案处理,实获无罪。

  

  • 2015-04-07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贪污无罪,受贿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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