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韩X等与张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交通事故
  • (2019)京0111民初606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堂律师
确认赔偿数额,得到支持,最终胜诉

案件详情

  案件概述

  原告韩X、韩X、韩X诉被告姚X、张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及原告韩X、韩X、韩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所,被告姚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X、韩X、韩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2606.04元,死亡赔偿金XXX元、丧葬费50802元,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254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XXX.04元,对方次要责任,分责后要求赔偿548482.71元;诉讼费由姚X、张X负担。事实与理由:候X驾驶“津狮”牌摩托车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行至铁道桥下时,适有姚X驾驶“津顺发”牌摩托车由南向北驶来,后乘坐张X,两车相撞,造成候X死亡,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支队处理,认定姚X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候X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候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并于老家土葬。经查,事发时,姚X驾驶车辆系和张X二人共同所有。候X的死亡给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双方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姚X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造成候X死亡无异议。对公安局交通支队认定的候X负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姚X负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无异议。对韩X、韩X、韩X提出的具体赔偿请求和数额,姚X在庭审中根据证据提出具体意见。姚X系一级聋哑残疾人,现阶段无赔偿能力。

  被告张X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姚X和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X、韩X、韩X死亡赔偿金90000元、医疗费2606.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二、被告姚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X、韩X、韩X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50030.6元。

  三、驳回原告韩X、韩X、韩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2元,由原告韩X、韩X、韩X负担2419元(已交纳),由被告姚X负担22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3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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