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孙XX、曹XX继承纠纷

  • 婚姻家庭
  •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3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先风速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390号

  原告:钱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湖北XX律师。

  被告:钱XX。

  委托代理人:孙XX、曹XX,湖北尊而XXX律师。

  原告钱XX诉被告钱X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钱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X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谢XX、被告钱XX的委托代理人孙XX、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XX诉称,原、被告系被继承人钱XX及邹XX之子女,二人为兄妹关系。本案被继承人钱XX及邹XX原系xx大学退休职工,其二人已分别于xxxx年和xxxx年病故。被继承人钱XX及邹XX相继去世后,其相关遗产xx市xx区xx山xx区xx栋x门xxx号房屋及抚恤金x元、丧葬费x元,依法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上述相关遗产的分割事宜,但被告均未给予合理回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遗产xx市xx区xx路xxx号xx区xx栋x号房屋第x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市省2xxxxxxxx2,权证编号0xxxxxx1,即xx市xx区xx山xx区xx栋x门xxx号房屋)依法分割;2、对被继承人邹XX的抚恤金x元及丧葬费x元依法分割;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钱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xx大学人事部证明、xx大学工作人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二份、入党志愿书、工人履历表,拟证明原、被告与被继承人钱XX、邹XX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家庭情况。

  证据二、武汉市公安局xxx派出所证明、钱XX身份信息、证明、xx大学人事部及离退休工作处证明,拟证明被继承人钱XX、邹XX已经去世及相关抚恤金、丧葬费金额。

  证据三、相片2张、通话记录2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与被继承人邹XX之间生活交往的事实。

  证据四、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拟证明被继承人邹XX遗产坐落于武汉市xx区xx路xxx号xx区第xx栋xxx号的相关信息。

  证据五、xx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拟证明原告现身患肺癌的事实,基于其有肺癌,丧失劳动能力,分割遗产应当予以照顾。

  被告钱XX辩称,1、答辩人钱XX与被继承人邹XX系收养关系,原告钱XX于x周岁时由继母邹XX抚养。本案的遗产只有房改房一套,位于武汉市xx区xx路xxx号xx区第xx栋xxx号房屋,但该房仅有房产证,至今未办理土地证,即该房只能居住,不能交易;其次原告起诉状中要求分割的抚恤金和丧葬费x元,此款已经用于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不存在分割问题;2、答辩人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xxxx年至xxxx年x月答辩人在xx大学与母亲一起生活并照料母亲的生活起居;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答辩人因工作原因被调到十堰XX公司,并把母亲邹XX带到xx共同生活居住;xxxx年x月答辩人从xx调回武汉后直到xxxx年x月,答辩人一直与被继承人居住在一起,且多次聘请护工在自己上班期间照顾被继承人,承担了母亲所有的日常开销。从生活上、情感上各方面照顾关心老人,全面履行了赡养义务,而原告却从未履行过自己的赡养义务;3、原告钱XX有经济能力却没有尽到任何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并且有一系列不孝的行为。如xxxx年x月xx日父亲钱XX追悼会后,骨灰安放在xx大学xx区xx栋x门x楼的家中,原告钱XX夫妇在母亲邹XX丧夫极度悲痛的时候,向其争要钱XX的存款;从xxxx年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日,近28年原告钱XX夫妇及儿子钱进不管是平时还是逢年过节从没有电话联络,亦没有来武汉探望过母亲邹XX,不仅完全没有把继母当作母亲来尊重和爱戴就连当个基本的亲人的正常问候都没有,根本就不尽任何赡养责任和义务;xxxx年xx月x日钱XX一家突然来到被继承人家中拿走了被继承人x元钱;xxxx年x月x日,答辩人钱XX夫妇开车到xx看望原告一家人,并提出希望让父亲的骨灰入土为安,让钱XX把父亲的骨灰从家里迁出来,经费由答辩人出,但遭到钱XX的拒绝且拒绝将母亲接到荆州照顾;xxxx年x月x日原告钱XX夫妇以给父亲钱XX祭拜为由到被继承人邹XX家中,在目睹母亲腿部浮肿的情况下,既不送母亲去医院又不留下来陪伴母亲,仅停留半小时便离开了,第二天答辩人一家人就赶到武大把母亲送到xxxx医院肾内科抢救,当时就下了病危通知书,答辩人第一时间电话通知钱XX告之其母亲病危的消息,直到xxxx年x月xx日凌晨母亲邹XX因心力衰竭去世,钱XX夫妇一家没有一个人来探望,也没有电话慰问。xx年来,原告钱XX一直居住在xx,对母亲邹XX不闻不问,为了达到索要财产的目的,原告钱XX及家人多次到答辩人丈夫的单位闹事,对答辩人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名誉伤害。原告钱XX的种种行为,充分表明了其根本没有将被继承人当作母亲来尊重,思想上完全没有赡养母亲的意愿,行为上也就没有任何赡养的举动,只想着要财产要钱,这样的不念亲情不讲感情的子女根本就不应当分得父母的遗产。答辩人看重的不是房子本身的经济价值,看重的是母亲留下的无法估量的精神遗产:善良和超越血缘和亲情的爱。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道德观,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钱X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xx大学教职工购房信息确认单、房屋产权买断相关收据、湖北省职工标准价房向成本价过渡登记表,拟证明被继承遗产武大学区房的产权属于被继承人邹XX个人所有。

  证据二、原告钱XX及钱进名下房屋登记信息,拟证明原告一直有经济能力能够赡养被继承人邹XX。

  证据三、(1)、xx市xx区)xxx街xx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2)、被继承人的朋友文xx、护工陈xx、祝xx及干女儿石x的调查笔录4份;(3)、银行转账记录;(4)、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中南医院、协和医院的住院病历材料及相关缴费单据,拟证明被继承人邹XX的生活一直由被告照料,生病也是被告看护,被告一直赡养被继承人邹XX。

  证据四、邹XX在武汉xx医院xx科病房的遗嘱录音留言,拟证明被继承人有将房屋留给被告的意愿,被继承人一直由被告赡养,原告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

  证据五、武汉市公墓使用合同及相关缴费单据,拟证明被告尽到了对被继承人邹XX的赡养义务且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及丧葬费x元都用作了丧葬事宜,总共开支x元。

  证据六、报停拆机单,证明被继承人家里的各项手续都是由被告承办,照料被继承人的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钱XX与邹XX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钱XX系钱XX与前妻所生,钱XX系钱XX与邹XX所收养。

  钱XX与邹XX均系xx大学退休职工。xxxx年x月钱XX去世。

  钱XX及邹XX生前由其所在单位xx大学分配了位于xx市xx区xx路xxx号xx区第xx栋xxx号房屋1套(建筑面积x平方米)。xx大学于xxxx年按标准价房改售房,xxxx年x月起上述房屋邹XX按标准价向xx大学缴纳购房款,xxxx年x月xx日在补足成本价x元后,于xxxx年x月xx日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武房权证市省字第××号),此房屋至今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xxxx年x月xx日、xxxx年xx月x日、xxxx年x月x日邹XX先后三次因病在xx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xx军区xx总医院、xx大学xx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病历首页联系栏处均填写联系人为钱XX及钱XX的联系电话。

  xxxx年x月xx日钱XX与武汉xxx都市陵园管理处签订《武汉市公墓使用合同》,为其父钱XX办理墓位。

  xxxx年x月xx日邹XX去世。钱XX为其父钱XX、母邹XX购买合墓及操办邹XX的丧事等事宜,共计花费x元。

  xxxx年xx月x日xx大学发给邹XX安葬费x元、抚恤费x元,此款已由钱XX在xx大学领取。

  xxxx年x月起钱XX因肺癌多次在xx市中心医院进行放化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钱XX对钱XX办理丧事所花费用不持异议,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邹XX的安葬费、抚恤费分割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钱XX与邹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位于xx市xx区xx路xxx号xx区第xx栋xxx号房屋x套,该房屋钱XX在去世前仅享有使用权,在其去世后,该房屋进行了房改,之后邹XX按标准价、成本价缴纳购房款,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故该房屋应认定为邹XX的遗产。邹XX生前对该房屋的继承问题未留下遗嘱,故该房屋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钱XX作为邹XX的继子、钱XX作为邹XX的养女,应为本案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钱XX是否尽到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是否应当不分或少分。钱XX认为与钱XX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其患病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的照顾;钱XX则认为其一直跟父母生活,并赡养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钱XX仅仅在名义上作为邹XX的继子,未尽丝毫赡养父母的义务,无论从法律和道德上,其都不应分得遗产。为此双方各自提交了相应的证据,钱XX提交了相片2张、通话记录2份用以证明其与被继承人邹XX之间生活交往的事实;钱XX提交了xx市xx区xxx街xx社区居委会证明以及证人证言,其母生前住院的病例、医疗费用单据、录音、墓地认购合同和陵园墓地证,以此证明其母日常生活、生病、住院、料理后事均由其及丈夫一手操办,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钱XX仅有的两张照片和寥寥的几次通话记录,不能证明其尽到了赡养义务,钱XX提交的居委会证明虽在形式上有瑕疵、且证人未出庭作证,但钱XX与其母生活的时间较长、在其母晚年生病住院也均由钱XX在身边照顾,老人去世后的一切事物也亦由钱XX在操办,这些应是不争的事实,钱XX在赡养被继承人所尽义务较钱XX多,但同时考虑钱XX在外地工作,且身患××等客观因素,本院综合以上因素,对被继承人邹XX名下的房产依法进行分割。因钱XX放弃对被继承人邹XX的安葬费、抚恤费分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邹XX名下坐落于xx市xx区xx路xxx号xx区第xx栋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市省字第××号),由原告钱XX继承35%的份额,由被告钱XX继承65%的份额。

  本案案件受理费4152元,减半收取2076元,由原告钱XX负担727元,被告钱XX负担1349元(此款原告钱XX已垫付,被告钱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钱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武汉市中院诉讼分户;帐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xxx


  • 2015-08-04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