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何X、李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 合同事务
  • (2017)鄂0116民初34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先风速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XX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16民初3456号

  原告:龚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何X,湖北尊而X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北尊而X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XX经济开XXXX企业总部基地第XX幢X单元X层X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冀XX,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龚XX诉被告武汉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42937.35元,并支付延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9253.74元,共计52191.0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20XX年X月X日,原告龚XX与被告武汉市XX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XX经济开XXXX大道X号XX项目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若被告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逾期不超过30日……,被告按日向原告交付已交付房款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被告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原告。若由于原告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被告以现场签收、挂号信、特快专递或者公告形式向原告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原告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视同被告已按通知书所明确的交房时间按期交房。此外,合同还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如被告逾期办理……应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62687元,但被告直至立案之日即2017年7月18日仍未交付房屋,且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是此,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龚XX与被告武汉市XX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3029.89元(462687×0.0001×930天),逾期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违约金9253.74元(462687元×2%),现原告自愿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2937.35元,逾期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违约金9253.74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申请法院予以调整,本院认为该标准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未超出合理限度,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已通知原告收房,未按期交付房屋的原因系原告未收房。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收房,若原告未按期收房,被告以现场签收、挂号信、特快专递或者公告形式通知原告可视为按期交付房屋,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已经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收房,且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形式视同交付,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市XX公司向原告龚XX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2937.35元,逾期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违约金9253.7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被告武汉市XX公司5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XX


  • 2017-09-20
  •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