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施X与曹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交通事故
  • (2018)京0105民初841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堂律师
最大限度使当事人的述求得到法庭支持,最终胜诉

案件详情

  案件概述

  原告施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曹X(以下简称姓名)、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律师,某保北分委托代理人潘X到庭参加了诉讼。曹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医疗费10611.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9230.38元、误工费32090.6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77052.08元。事实与理由:曹X驾驶×××号车辆和原告乘坐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肇事车辆在某保北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

  曹X未作答辩。

  某保北分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原告之前起诉过,我公司已履行法院判决。误工费,原告在之前的诉讼中已定残,定残后不应再产生该项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之前的诉讼我公司已赔偿。医疗费,原告在之前的诉讼中已取过内固定物。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施X医疗费10571.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9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14

  091.06元;

  二、驳回原告施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原告施X负担1576元(已交纳),由被告曹X负担15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曹X负担(原告施XX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施X)。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2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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