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耿X等与肖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交通事故
  • (2019)京0105民初105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堂律师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得到法院支持,最终胜诉

案件详情

  案件概述

  原告耿X、祁X(以下合述时简称二原告,分述时简称姓名)与被告张X、肖X(以下简称姓名)、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张X,肖X,某保分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误工费2万元、死亡赔偿金XX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3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丧葬费50802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交通费6000元、住宿费5000元,交强险外按照60%比例主张。事实与理由:张X驾驶共享单车由北向南行驶,耿X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同方向行驶,两车接触,张X连人带车倒地,耿X车辆又和肖X停在路边的冀3HB**号车辆接触,耿X当场死亡,交通队认定张X、肖X负事故次要责任。肖X的车辆在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保分投保了三者险。

  张X辩称,交通队认定我负事故次要责任,我不认可事故责任认定。

  肖X辩称,交通队认定我负事故次要责任,我不认可事故责任认定。我方车辆在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保分投保了5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

  某公司书面辩称,×××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某保分辩称,肖X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5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耿X、祁X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误工费13918元、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50802元、死亡赔偿金4280元、财产损失500元,以上共计110500元;

  二、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耿X、祁X死亡赔偿金152722.4元;

  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耿X、祁X死亡赔偿金229083.6元;

  四、驳回原告耿X、祁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7元,由原告耿X、祁X负担3355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张X负担1737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肖X负担2605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6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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