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唐X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交通事故
  • (2018)京0105民初898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堂律师
最大限度帮助当事人获取赔偿,并得到法院支持,最终胜诉

案件详情

  案件概述

  原告唐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律师,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了诉讼。某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医疗费603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9100元、交通费3786元。事实与理由:某公司员工陈X驾驶电动三轮车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肇事车辆在某分公司投保了三者险。某公司辩称,陈X某是我公司员工,事发时在执行职务。肇事车辆在XX公司有40万元的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之前起诉过,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之前的判决已处理,原告不应再主张。某分公司书面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40万元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之前起诉过,法院已作出(2018)京0105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医疗费中包括276元床位费,该费用不属于医保范围,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交通费,法院酌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4天。营养费,没有医嘱。护理费,过高。误工费,原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唐X医疗费6025.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11925.55元;二、驳回原告唐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元,由原告唐X负担265元(已交纳),由被告某有限公司负担49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08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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