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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对方拒不支付抚养费,代理原告追回拖欠的全部抚养费。

  • 婚姻家庭
  • (2019)豫0102民初8490号
婚姻家庭
鲁双杰律师 当前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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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对方拒付抚养费玩“人间消失”且拒绝应诉,无奈原告前诉不得不因通知不到对方而撤诉。代理此案后,通过调取对方的房产和户籍信息让其无处遁形,最终法院缺席审判,支持了我方的诉求。

案件详情

原告张X诉被告张X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X。

  法定代理人:李X,系原告张X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双杰,河南XX律师。

  被告:张X。

  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抚养费54587元;2、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增加抚养费,自2019年7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不包括医疗费、教育费)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母亲李X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于20XX年XX月XX日生育原告,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XX年XX月XX日协议离婚。二人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李X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原告18周岁,但迄今为止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抚养费,导致原告的生活和学习非常困难。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加之目前郑州市的生活消费水平逐步提高,尤其是原告要上中学,教育费用的大幅度增长,各项费用支出较大,仅靠原告母亲一人抚养极其困难,而被告拥有稳定的工作,可观的收入,其作为原告之父应当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为了能让原告更好的生活、学习,获得良好的成长环境,原告请求将抚养费从2019年7月1日起增加到每月1500元,以保障原告的各项生活和学习的开支。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X未作答辩。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李X与被告张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婚生一女即本案原告张X,20XX年XX月XX日,双方在XX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如下:婚生女张X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现原告以诉请之理由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X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原告法定代理人李X在与被告张X协议离婚时已进行了约定,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800元的抚养费,系被告应尽的最基本的抚养义务,被告首先应保证该基本义务的切实履行,其拖欠抚养费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子纠正。因双方约定的抚养费为按月支付,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19年6月24日,被告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为54400元,原告主张拖欠的抚养费应以此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生活标准的提高,被告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原告正常的生活和学习需要,抚养费标准应予提高,但原告未提供被告目前较离婚时收入增加的相关证据,根据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本院酌定被告今后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为900元,原告请求标准超出部分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X支付原告张X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拖欠的抚养费54400元;

  二、自2019年6月25日起,被告张X在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张X抚养费900元,至原告张X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张X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XX


  • 2019-09-20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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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双杰,男,河南郸城人,中共党员,河南五颗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鲁双杰律师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了各类民事、商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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