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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工作时受伤,被告不认可?全力确认责任保障当事人权益

  • 损害赔偿
  • (2018)京0111民初88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堂律师
被告不认可我当事人受伤地点,经过努力确认被告承担70%责任,最终胜诉

案件详情

  案件概述

  原告化X与被告马X、王X、张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化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被告马X、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化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7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6200元、误工费21000元、鉴定费4550元、伤残赔偿金688901.79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64841.79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4000元,共计794723.2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拆除工作,日均工资300元。某日下午2点左右,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从房顶坠落摔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该次事故造成原告肋骨骨折、右肺挫伤等。原告在医院住院48天,期间行“剖腹探查术+右肾切除术+回肠造口术+胃造瘘术”;住院28天,期间行“肠黏连松解+回肠还纳切除”,后期门诊定期复查。

  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张X将原告介绍给无资质的个人从事拆除工作,其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马X、王X辩称,工程是马X的,王X在现场只负责看管施工。被告不知道原告怎么从别人家房顶上摔下来的,原告摔伤的地方不在被告施工范围内。被告要求工人施工必须带安全帽和安全绳,原告不听没有带。

  被告张X未答辩。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化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四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元八角三分。

  二、驳回原告化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七十四元,由原告化X负担二千四百二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马X负担三千四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06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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