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免费接送可以免责吗,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

  • 交通事故
  • (2019)京0118民初77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堂律师
被告饭庄以免费接送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我积极举证,使得当事人获得应得赔偿

案件详情

  案件概述

  原告周X与被告王X、某民俗饭庄(以下简称“某饭庄”)、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分公司”)、张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追加张X为被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被告王X、被告某饭庄之经营者王X、被告某保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被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591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二次手术费30000元,营养费5500元,护理费28303元,鉴定费4014.33元,残疾赔偿金28895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2500元,财产损失1800元,合计499292.63元。此次事故被告王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王X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适有张X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轻型普通货车右前部与小型轿车右前部接触,造成乘车人周X受伤。该事故经交通大队认定,被告王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抢救中心住院治疗,经诊断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肱骨近端骨折、多根肋骨骨折、左肩袖撕裂伤等伤情。原告在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23天,期间进行左肱骨近端骨折切开复位钛板内固定术、左肩袖探查术等手术。经查,周X留宿的某民俗饭庄(某客栈)安排王X提供接送服务,事故发生时系王X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张X驾驶小轿车(×××)系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承包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另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15根肋骨骨折符合九级伤残,左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符合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25%。事故不仅给原告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同时也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原被告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王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因是免费接送,不同意赔偿原告这么多钱。

  某饭庄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不同意赔偿,我们是免费接送的,当天是交通拥堵,我也没有时间接电话,他们是多次打电话主张去接送,是在接的过程中,还没有在我们家住,就发生了事故,原告主张过高。

  某保分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张X所有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通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无责,所以我公司同意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赔偿,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之内,由于交通强制保险是11000元,所以请求法院拆分。

  张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我的意见跟保险公司一样,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一审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周X医疗费五百元、残疾赔偿金六千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某民俗饭庄赔偿原告周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四十万一千七百九十二元一角三分。

  三、驳回原告周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九十五元,由原告周X负担八百五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某民俗饭庄负担三千五百三十七元(原告周X已预交,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由被告某民俗饭庄给付原告周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 2019-08-07
  •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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