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人民检察院在2019年4月26日向会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X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马X自2009年从他人处转让了A小卖部,截止案发之日,被告人马X未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马X先后从会宁县烟草专卖局购进总价值近95万元的卷烟。其中在A小卖部获利近12万元;自2016年10月开始通过网络申请账户自行订购烟草至案发之日,马X用B、C小卖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网络购进价值近22万元和近20万元的卷烟。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坚持认为马X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向审判庭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第一点、借证经营不等同于无证经营,如果马X转让的不是个体户而是公司,那么马X还是否构成犯罪;第二点、烟草公司一套班子两种身份难以界定,到底是商主体还是执法者;第三点、烟草公司明知马X借证经营仍提供香烟,又以此为事实来认定马X犯罪,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仅仅对马X自2016年以来借用他人账户通过网络订购香烟的经营行为认定构成非法经营。对马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伍万元。
在本案中,辩护人在积极查阅卷宗,先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开庭前一天确定坚持为马X做无罪辩护,在庭审过程中着重论述以下几点:1、个体户与公司的身份差别,如果A小卖部是公司,马X是否构成犯罪?2、烟草专卖局纵容马X非法经营行为,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