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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我方努力举证终得维持原判

  • 合同事务
  • (2019)京03民终68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堂律师
对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我方努力举证终得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案件概述

  上诉人杨X与被上诉人刘X、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汪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某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25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被上诉人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某公司、汪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二审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杨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确认刘X与杨X签订的《合同》及《房屋转让补充协议》有效,杨X无需返还刘X购房款30万元;两审的诉讼费用由刘X、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杨X与刘X签订的《合同》及《房屋转让补充协议》有效,上述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与某公司、汪X签订的合同是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涉案房屋享有45年使用权,在此基础上双方签订了合同,杨X和刘X都是受害人,二人均不知晓涉案房屋是违章建筑。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是把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混同。二、杨X另外收取的36.5万元是对家具和装修的作价,而不是购房款,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装修和家具家电的施工款项,也没有考虑到刘X的过错程度,房屋拆除时,刘X未将家具搬出也未对涉案房屋精装修提出价值评估,放任损失扩大,刘X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了刘X,房屋拆除时,合同相对方为刘X和某公司,与杨X无关。三、本案是某公司和汪X根本违约,刘X应当向某公司和汪X主张责任。

  刘X二审答辩称:同意原判,不同意杨X的上诉请求。涉案房屋系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并未取得审批规划手续,该合同很明确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原审法院结合全案情况,确认了双方的过错,确认了因合同无效导致杨X应返还刘X的款项。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决,驳回杨X的上诉请求。

  某公司、汪X未出庭参加二审庭审,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刘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刘X与杨X签订的《合同》及《房屋转让补充协议》无效;2、确认刘X与太和XX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3、判令杨X返还购房款95万元,某公司、汪X对其中55万元房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4、诉讼费由杨X、某公司、汪X承担。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杨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9-05-3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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