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牛X诉王X、石X、某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牛X于201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石X、王X所有的某矿区农场街X号X号楼X号及某矿区电厂南小区X号楼X号房屋,查封被申请人某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某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磁房私字第XXXX号、第XXXX号、磁国用(2009)第XXXX号),冻结被申请人王X在中国XX621XXXX1001XXXX账号内银行存款800000元。牛X以中国XX公司的担保书、保单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石X、王X名下某矿区农场街X号X号楼X号房屋;
二、查封被申请人石X、王X名下某矿区电厂南小区X号楼X号房屋;
三、查封被申请人某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某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磁房私字第XXXX号、第XXXX号、磁国用(2009)第XXXX号);
四、冻结被申请人王X在中国XX621XXXX1001XXXX账号内银行存款800000元;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牛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