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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归属争议大,全力举证维护当事人利益

  • 合同事务
  • (2018)京0114民初1639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堂律师
拆迁款归属争议大,全力举证维护当事人利益,最终主张得到支持胜诉

案件详情

  案件概述

  原告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某公司)与被告某海棉制品厂(以下简称为某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被告某厂的法定代表人刘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租金53333元;2.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659722.2元。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工业园南六区X号北侧厂房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X年X月X日至203X年X月X日,每年租金40000元,五年一交付。双方同时约定,如遇政府占地原告有权享受所建厂房及租赁期间的各项补贴。如提前终止合同,被告应返还原告已交付的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及时向被告支付租金200000元。201X年X月份,按照市政府要求,将全部清除工业大院,原告租赁的厂房也在清除的范围内。原被告双方经核算,被告应将已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的XXX元支付给原告,以及退还租金40000元,两项合计XXX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600000元,扣除电费6700元以及翻建房屋损失53908.36元,被告尚欠原告补助款515325.64元。经法院调取证据原告核算后变更诉求为659722.2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厂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诉状中所称与被告双方核算不实事实,是原告单方主张的。被告已经按照评估公司的明细将原告的相关款项第一时间转账给原告。原告诉求额外的补偿没有法律依据。综合补助并非针对原告,应属于被告。腾退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综合补助给付的条件,201X年X月X日之后的建筑不予补助,原告所建厂房是在201X年X月之后,从腾退方案来说,不符合条件。综合补助并非只是对承租方的补助,是基于与村委会签订合同,长期建设并考虑经营年限、租金情况等综合考虑。我们认为综合补助没有原告的。原告将被告原有厂房拆除,该厂房双方确认造价为20万元,原告应予赔偿。因租赁厂房建设没有审批手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

  一审裁判结果

  一、北京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公司拆迁补偿款487079.2元。

  二、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1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3464元,已交纳;由被告某厂负担74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保全费3097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142元,已交纳;由被告某厂负担29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2019-04-22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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