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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为男方挽回经济损失,追回女方已转移的财产

  • 婚姻家庭
  • (2019)桂0325民初1263号
婚姻家庭
吴玲芳律师 当前活跃
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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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向法院申请保全,并调取被告方的银行交易明细,查明离婚期间被告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告挽回较大的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06年蒋X与李X经人介绍认识,相处后不久二人便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先后育有一儿一女,家庭财政大权一直由李X掌管。由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以及性格差异,婚后一直争吵不断,李X多次动手打蒋XX,也多次向蒋XX提出离婚,且李X在争吵过程中经常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咒骂蒋X及其母亲。蒋X在与李X协议离婚不成后,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蒋X与李X离婚;2.儿女由蒋X抚养,抚养费由蒋X自行承担;3.李X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含李X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存款,存款以实际金额为准)由蒋X占4万元,李X占2万元,登记在蒋X名下的汽车归蒋X所有;判令对案外人杨X的1万元债权由蒋X、李X各享有一半,对案外人谢X的1万元债务由蒋X、李X各承担一半;诉讼费、保全费由李X承担。法庭审理中,李X对离婚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均无异议,对蒋X主张的债权、债务不予认可,对财产分割问题持有异议并主张分割:1.位于蒋X家庭的2间厨房、1个晒谷坪、一堵围墙共计价值约6万元,由蒋X补偿一半的价款;2.蒋X在农信社的存款21万元及卖果树所得4.2万元,李X享有一半;3.出借给吴某的5万元债权,李X享有一半。

  办案经过

  立案后,本律师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申请调取李X名下农信社的银行交易明细。法院冻结了李X银行账户余额约2万元;另,从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查看到,李X在离婚期间(不到三个月时间)共从其名下账户转出约14万元,结合庭审李X自认的部分款项是其故意转出以达到不分割给蒋X的目的,部分用于购买名牌包、服饰、吃、喝、玩、乐等。由于部分证据在开庭时才得知,针对庭审情况,通过代理词的形式,就本案财产分割,特别是李X擅自处分以及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作出详细分析,提出李X应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李X在与蒋X分居后及诉讼期间短时间内多次转移和擅自处分共同存款7.7万元,判决1.准予蒋X与李X离婚;2.婚生儿女由蒋X抚养并随其生活,李X不承担儿女的扶养费,李X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探视权,蒋X应为李X的控视提供方便并予以协助,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由选择;3.登记在蒋X名下的汽车归蒋X所有;李X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2万元由双方各享有50%;李X补偿蒋X4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的最大难点在于蒋X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一无所知,因此,立案后立即向法院申请保全,查封李X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同时通过向法院申请调取李X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查询账户内存款的去向尤为重要。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为蒋X冻结了李X银行账户的余额,保住部分共同财产,同时通过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发现离婚期间有大金额的变动,再结合相关的证据证明李X存在擅自处分以及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最终为蒋X搀回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 2019-08-27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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