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规劝失足青年坦白,终得宽大处理

  • 刑事辩护
  • (2019)京0102刑初1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堂律师
本案清晰明了,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规劝当事人坦白从宽,争取从轻判决。

案件详情

  案件简述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18]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伙同李某(另案处理)于201X年X月X日凌晨2时许,通过手机虚构网上招嫖的信息,冒充妈咪、经理、小姐的身份,向位于某酒店的被害人朱某索要定金、车费、保证金,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共计13400元。被告人刘X于201X年X月X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刘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当庭亦无异议。

  辩护策略

  本案清晰明了,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规劝当事人坦白从宽,争取从轻判决。同时积极联系受害人,得到其谅解。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苹果牌手机三部、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2019-01-07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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