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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营XX公司与某XX油有限公司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8)鲁0112民初18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孔祥军律师
部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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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营XX公司与某XX油有限公司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12民初1892号

  原告:XX营XX公司,住所地XX营港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XX,山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孔祥军,山XXXX实习律师。

  被告:某XX油有限公司XXXX公司,住所地XX市。法定代表人:邱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牛XX,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监事部部长,住XX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X,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XX市。

  原告XX营XX公司(以下简称XX营某环保公司)与被告某XX油有限公司XXXX公司(以下简称某XX油XXXX公司)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营某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孔祥军,某XX油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董X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营某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883850元;2.被告支付原告可期待利益15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由于火炬废气排放超标,于2010年12月6日与原告商讨火炬废气回收事宜,要求原告购买压缩机(因压缩机生产周期需要一个月)。原告于2010年12月委托山XX中XX大工程设计公司出具原被告废气综合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2010年12月23日与XX埠市XX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天然气压缩机。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被告发送《干气处理方案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厂区平面布置图、设备平面布置图、核算数据等)》。经过前期磋商,原被告于2011年1月17日签订《炼化干气购买协议书》约定:被告将自用后富余的、炼化产生的干气供给原告使用,原告每月初三日内提前预交干气购买款,每月末依据报表据实结算当月货款,期限为2011年元月10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被告于合同履行期间(2012年4月)向原告发送《关于某XX油有限公司XXXX公司建设5000立方气柜相关事宜的通知》,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签订的《炼化干气购买协议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赔偿损失未果,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某XX油XXXX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均已过诉讼时效。被告于2012年4月向原告发送《关于某XX油有限公司XXXX公司建设5000立方气柜相关事宜的通知》,解除双方合作,原告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自此时开始计算。原告起诉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2.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原、被告签订《炼化干气购买协议书》是在2011年1月17日,原告购买压缩机的时间为2010年12月23日,此时双方还未就干气销售签订协议书,就技术方面双方还在初步交流阶段,此时原告单方决定购买压缩机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常理,其购买行为完全是由原告自作主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且该压缩机并不是非标准设备,故其是否为被告项目购买也未可知。3.2011年1月17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只是达成销售干气的初步协议,作为回收干气的专业公司,原告理应知道后续真正距项目实施还有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XX油化工企业属于易燃易爆高度危险类企业,所有新建改建技改项目必须先做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方案需要报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立项备案审批、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审批等程序,所有相关审批合格后再由设计院进行详细设计,详细设计方案中才会有,且只有详细设计中才必须提供长周期设备清单及准确的技术参数,该设备清单报甲方书面确认后才能购买。此时项目才进入实施阶段:企业根据设备清单进行长周期设备招标、施工图设计、根据图纸资料进行土建和安装工程的招标、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在原告证据《5000立方气柜装置开工报告》第一页第二项“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可以看出,即使在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前期已经完成项目相关报审报批手续后,项目从2012年3月启动实施到2013年3月开工也整整一年时间。由此可知,就此案项目才刚刚做了初步设计,从技术及时间上都远远达不到购买压缩机的基础条件,而且根据原告证据《XX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回执》中《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设备清单》显示一共7项设备总价232万元,压缩机一项就有136万元,涉案压缩机占设备总价的近60%,是一重要关键设备,这么重要的关键设备原告在技术条件根本不具备、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就擅自购买,完全是由自己的过错造成,与被告无关。4.涉案项目未做环境影响评价也是原被告未继续合作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该项目必须做环境影响评价,由于原告方未做环评,未完成项目实施的必须条件,被告只有终止双方合作。2011年7月18日XX市经信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回执》中最后一条有明确要求:“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节能等规定,确保达到有关标准要求”(见原告证据六)。5.由于项目还在初步设计、技术考察、项目报审报批阶段,2011年6月被告技术人员还对包括原告在内的6家单位进行了技术考察,XX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同意〈低压干气综合利用项目方案设计〉的审核意见》于2012年1月31日批复,XX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于2012年3月13日批复,这些证据都说明项目还在考察审批过程中,实际一直未进入真正实施阶段,人员未曾进入现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应工人工资没有事实依据。6.企业投资项目有正常的商业风险、必要成本和不确定性,项目前期的考察、设计、报批都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不能因项目未成功成本就转嫁到被告,被告因本项目也支出了技术考察的成本,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他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7.双方签订的《炼化干气购买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项目还在技术考察、手续报批报审筹备阶段,审批结果还未可知,协议中约定的双方义务都未实际进入实施阶段,退一步讲,即使项目实施,实际运行起来还会有诸多不可预估的风险,比如技术风险、设备风险、安全风险、人员风险、市场风险、政策变化等,故原告150万元利益损失的请求完全是主观推测,应当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XX营某环保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炼化干气购买协议书》1份,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设计图1份,《关于二分厂火炬废气回收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1份、关于安装火炬废气回收工程的请示1份、请示处理笺复印件1份,2010年12月29日《会议纪要》1份、邮件发送截图打印件1份,2011年2月23日《会议纪要》1份,《XX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回执》1份、XX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同意《低压干气综合利用项目方案设计》的审核意见1份、XX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1份、某XX油有限公司XXXX公司《关于办理低压干气综合利用项目规划手续的申请》1份,关于被告建设5000立方气柜相关事实的通知1份、被告5000立方气柜装置开工报告1份,原告与XX埠市XX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XX埠市正大压缩机有发公司收据1份、转账明细1份、证明1份、工商登记信息1份,李X、谢XX书面证人证言各1份,工资表16张,山XX中XX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收据2份、测绘图纸1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1份、XX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发票1张,运行收益估算表1份,录音录像光盘2份。

  某XX油XXXX公司提交如下证据:2011年6月7日某XX油XXXX公司技术质量部出具的《考察报告》1份,李X免职文件(某XX发人(2015)63号文)1份、2015年12月9日李X《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书》1份、2015年2月至2015年7月李X工资明细表1份,谢XX免职文件(蓝XX济分字(2014)69号文1份、2016年9月27日谢XX《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书》1份、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工资明细表,关于对二分厂火柜废气进行回收外售的请示1份、收回方案及批复各1份。

  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2月初,因某XX油XXXX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干气直接通过火炬燃烧引起周围居民举报环境污染,该公司安排有关人员与XX营某环保公司等相关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准备实施火炬废气回收。2011年1月17日,某XX油XXXX公司(甲方)与XX营某环保公司(乙方)签订《炼化干气购买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将自用后富余的、炼化产生的干气供给乙方使用,乙方不得妨碍甲方自用干气……四、(1)该项目的设计、设备投资、施工、安装及附属仪表、部件均由乙方负责……九、(1)设备安装完毕达到安全运行条件后,甲方的富裕干气可免费供应乙方六个月;(2)乙方购买干气数量单独计量,双方人员每月定期或双方协商时间抄表确认购买数量,每立方米干气价格为0.3元…。十、乙方每月初三日内提前预交干气购买款,每月末依据报表据实结算当月货款,款缺即停供干气,水电汽费按上述方法同时结算。十一、甲方生产气量不足时,不能供给乙方使用,应提前通知乙方。十二、甲方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可随时采取切断干气供给等安全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十九、本协议有效期限为:2011年元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二十、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就涉案项目向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备案。2011年6月27日,某XX油XXXX公司向XX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低压干气综合利用项目规划手续,该申请载明“……经我公司技术等部门多次考察、论证,现拟定在某XX油XXXX公司厂内建设低压干气综合利用项目,利用脱硫、脱水低压自控系统,高压压缩等技术手段,把排放的低压火炬干气进行综合利用,本项目占地2500㎡,投资350万元,现把我公司四号宗土地内空地作为该项目的规划用地,望批复为盼”。2012年3月13日,XX市规划局向某XX油XXXX公司(中国某(集团)总公司)出具[2012]第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载明“你单位申报的位于历城区王舍人镇路家庄XX、济钢以北的废气回收综合利用项目规划设计要求,按以下条件办理规划设计要求:1、建设内容应符合市经委济经信技改设备[2011]027号立项要求;2、建设控制范围:南距钢化路不小于8米,北、XX、西侧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并须认真落实消防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3、须征求小清河指挥部意见。”2011年7月18日,XX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XX市经信委)向某XX油XXXX公司出具济经信技改备[2011]027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回执,载明“你公司废气回收综合利用项目已经备案,有关事项回执如下:……本项目采用分子筛脱水和脱硫的轻烃回收工艺技术,生产压缩的化工干气,主要购置脱硫脱水装置、压缩机、缓冲罐和增压机等设备12台(套)及配套阀门、管道等。项目总投资35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45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4万元,资金来源为资本金144万元,银行贷款215万元。项目建成达产后,年新增销售收入532万元,利润208万元,税金46万元……”。2012年1月31日,XX市公安消防支队向某XX油XXXX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的审核意见》,载明“你单位建设的低压干气综合利用项目,位于历城区某XX油有限公司XXXX公司院内,项目占地面积4437平方米,方案经审核,基本同意该方案设计,但应落实以下意见:1、调整缓冲罐与压缩机间防火间距不小于15米……”。

  2012年4月11日,XX营某环保公司收到某XX油XXXX公司《关于某XX油有限公司XXXX公司建设5000立方气柜相关事宜的通知》,称“我公司计划2012年新建5000立方干式气柜,项目已得到油气公司备案批准,气柜项目建成后,所有燃料气均由公司回收利用,没有多余燃料气供你公司回收利用,因此,望你公司接到通知后,停止相关合作工作,妥善处理双方的合作”。XX营某环保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双方均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XX营某环保公司主张其自合同解除后一直不间断的向被告主张赔偿,并提供2015年6月16日及2017年11月27日的录像光盘,某XX油XXXX公司对录像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自2012年4月11日合同解除至2015年6月16日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7年11月27日也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

  XX营某环保公司主张其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包括:1、为该项目支付的设计费34500元、测绘费6500元、安全评估费1万元;2、从XX埠XX公司订购涉案项目所需压缩机支付的定金60万元;3、为涉案项目招聘工人支付工资222850元;4、可得利益损失150万元。

  1、设计费34500元。

  2010年12月,山XX中XX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XX中XX大设计公司)受XX营某环保公司委托出具《某XX油XXXX公司废气综合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号:FS10040,以下简称《可行性报告》),载明“第一章第五节主要研究结论:……2、工程概况:本工程计划将某XX油XXXX公司放空立管中排放的富含的烃类,进行轻烃回收,通过管网输送至废气集中处理系统,废气集中处理系统将干气和化工厂废气经过脱硫、过滤、调压计量、缓冲、脱水、再经过压缩机压缩,用槽车将干气拉走。第十三章第三节建设投资:本项目估算总投资359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45万元,建设期利息6万元,流动资金8万元……第十四章第四节收入、税金及利润估算:……三、本项目生产期年均利润总额为208万元,生产期年均缴纳所得税为46万元……第十四章第二节经济评价参数:项目评价期为21年,其中建设期1年、生产期20年;生产经营参数:气的产量为1.6w?/d,本项目售气含税价1.0元/N?,买废气价格0.3元/N?;达到设计加气能力时,年耗电67.2万元kwh,电价按0.55元/kwh,年耗水0.175万吨,水费按3.0元/吨计取……第六节不确定性分析:一、盈亏平衡分析。计算结果表明:盈亏平衡点从刚投产初期到后期呈逐年降低趋势,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固定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当产品销售量达到设计规模的33.53%时,本项目达到盈亏平衡,说明本项目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第十五章结论及建议:……经过调查研究,有充足的资源保证,在当今成品油价格居高不下的形势下,产品有着较好的市场,并且经过考察和分析,该项目具备建设条件,具有一定的建设可行性,符合环保和安全法规等方面的要求,本项目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利国利民,建议尽快实施”。XX营某环保公司分别于2011年1月4日、2011年6月30日向山XX中XX大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3万元、4500元。2015年11月4日,山XX中XX大设计公司分别出具收据。

  某XX油XXXX公司对上述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上述报告与被告无关。为证明其主张,XX营某环保公司提供了某XX油XXXX公司内部请示两份,其中,2011年3月7日,某XX油XXXX公司规划技术部、安全环保部《关于二分厂火炬废气回收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中记载“……该项目安全工作能得到保证,现XX营某公司已委托XX油大某设计院完成了该工程的图纸设计,具备施工条件……以上方案是否可行,请领导批示”。同日,某XX油XXXX公司规划技术部、安全环保部《关于安装火炬废气回收工程的请示》中记载“……我公司自去年12月底起经过对同行业火炬废气回收设施调研考察和相关环保公司的技术交流,与XX营XX公司签订了《炼化干气购买协议书》,并多次组织专题会议,制定了《二分厂火炬废气回收实施方案》,现该工程已具备安装条件。建议开始施工,请领导批示”。上述两份《请示》落款处均只有规划技术部公章,未加盖安全环保部公章。

  2、测绘费6500元、安全评估费1万元。

  原告主张,其为本项目还委托了XX市勘查测绘研究院进行测绘,支出测绘技术服务费6500元;委托山XX鲁轻安全评价中心进行安全评估,支出评估费1万元。某XX油XXXX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未收到上述测绘成果及安全评估报告,原告的支出与本项目无关。XX营某环保公司称,其为涉案项目委托山XX鲁轻安全评价中心进行评估,约定评估费2万元,XX营某环保公司先行支付1万元,山XX鲁轻安全评价中心出具了安全评估报告,但在开专家论证会时,因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距离有问题需要修改,安全评估中心将报告拿回修改,在修改期间,某XX油XXXX公司与原告终止了合同,XX营某环保公司没有再支付山XX鲁轻安全评价中心剩余评估费,故山XX鲁轻安全评价中心未向原告交付评估报告。为证明其主张,XX营某环保公司提交了XX市勘查测绘研究院于2011年7月4日开具的发票及某XX油有限公司XXXX公司钢化路工程图各1份,发票金额为6500元。被告对发票和图纸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系为被告公司项目所支付。

  3、工人工资222850元。

  XX营某环保公司主张,其为涉案项目招聘员工11人,自2011年2月至2012年5月共计发放工人工资222850元,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提供自行制作工资表。某XX油XXXX公司认为,涉案项目未实际运行,不存在工人工资。XX营某环保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工人系为涉案项目招聘。

  4、压缩机定金60万元。

  2010年12月23日,XX营某环保公司(乙方)与XX埠市XX公司(甲方,以下简称XX埠XX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XX营某环保公司购买XX埠XX公司天然气压缩机4台,共计150万元,约定首付款到账之日起20天交货,首付全款的40%即60万元,提货时一次性付90万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买受方不提货,视自动放弃60万元首付款,合同自动解除;产品生产完成后,若买受方不打款提货,每天收取3‰仓储金,若出卖方20天未能交货则每延迟一天,给买方3‰的违约金。2010年12月23日,XX埠XX公司出具收据,金额为60万元。庭审中,XX营某环保公司称,其已支付XX埠XX公司货款60万元,其中2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分两次转给XX埠XX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张XX的个人账户,每次转账10万元,其余40万元是XX营某环保公司之前购买XX埠XX公司的机器出现质量问题,XX埠XX公司向XX营某环保公司赔偿40万元折抵本次货款。为证明其主张,XX营某环保公司提交了XX埠XX公司出具的收到60万元的收据、证明和张XX的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及XX埠XX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其中,收据载明“收到XX营XX公司VF-3.2/(3-5)-250,VW-12/2增压机两台套(汇农信社)60万元”。张XX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11年1月28日,存入10万元,交易地点代码为3310,该代码为XX营XX城支行代码;XX埠XX公司出具的证明中称:本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收到XX营某环保公司一笔农信转金额10万元,因时间太长,先后去银行查两次,因账号更替、查询等待中(其中40万元为以前所购设备补偿款),此款本公司确定收到,特此证明。

  5、可得利益损失150万元。

  XX营某环保公司主张,按照山XX中XX大设计公司的估算,涉案项目的预期年均利润总额为208万元;根据《某XX油有限公司XXXX公司5000立方气柜装置开工报告》(以下简称《气柜开工报告》),某XX油XXXX公司单方解除与XX营某环保公司之间的合作,自行建设5000立方气柜,预期获益为每年830万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原告预期收益损失15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某XX油XXXX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赔偿XX营某环保公司的损失?二、XX营某环保公司的损失如何认定?三、XX营某环保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焦点一,XX营某环保公司主张,某XX油XXXX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应当依法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某XX油XXXX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终止合作的根本原因是确保安全问题,涉案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是导致双方未继续合作的原因,因此某XX油XXXX公司只能终止合同;此外,协议约定的双方义务均未进入实际实施阶段,还处于技术考察、手续报批报审的筹备阶段,审批结果还未可知,原告方主张的损失属于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某XX油XXXX公司不应予以赔偿。XX营某环保公司对被告的上述陈述不予认可,某XX油XXX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炼化干气购买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某XX油XXXX公司以自行建设气柜为由单方解除上述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被告虽主张涉案项目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合同解除,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二,1、关于设计费34500元,原告提交的《可行性报告》及收款收据形成了证据链,被告虽辩称该《可行性报告》与涉案项目无关,但被告内部《关于二分厂火炬废气回收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明确提及“XX营某公司已委托XX油大某设计院完成了该工程的图纸设计”,在XX市经信委的备案回执中也引用了《可行性报告》中的多项数据,故被告抗辩未使用上述《可行性报告》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委托山XX中XX大设计公司出具《可行性报告》支出的设计费34500元系为履行本案协议所支出的费用,合同解除后,被告应予赔偿。2、关于测绘费6500元,原告提交了XX市勘查测绘研究院出具的收费发票和工程图纸,被告虽然否认工程图纸与本案项目有关,但图纸记载为“某XX油有限公司XXXX公司钢化路工程图”,被告不能证明系其委托测绘部门测绘的其他项目,故本院认定为原告因本案项目所支出的费用。3、关于安全评估费1万元及工人工资22285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的支出系其为履行涉案合同而支出的费用,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压缩机定金60万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干气买卖协议》,涉案项目的设计、设备投资、施工、安装及附属仪表、部件均由原告负责,虽然原告与案外人XX埠XX公司签订的购买压缩机的合同早于原被告签订《干气买卖协议》,但原被告就涉案项目在《干气买卖协议》签订前已进行多次磋商,故原告在正式签订协议前购买涉案设备亦符合常理,结合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XX埠XX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因被告解除合同致使原告损失压缩机定金60万元,对此被告应当予以赔偿。5、关于可得利益损失1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本案中,原告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在于回收干气后通过转售获利,其可得利益损失为转售利润损失,因此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合同有效期内被告富裕干气的产量及原告的转售价格,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与第三方签订干气转售协议,考虑到干气销售还涉及多种不确定因素,且根据《可行性报告》涉案项目的建设期为1年,生产期为20年,而双方签订的《干气买卖协议》有效期只有1年,未对何时实现生产进行约定,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在合同有效期内涉案项目能够建设完成并实现生产,即合同约定的原告免费使用及购买被告富裕干气的条件不一定能够实现,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不具有确定性,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原告提交的录音录像显示,原告自称从2011年开始每个月都向被告索要赔偿,未曾间断,被告工作人员杨XX对此并未予以否定,从原告与被告其他工作人员的录音、录像来看,被告其他工作人员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亦无明确拒绝。本院认为,原告未间断向被告主张权利,其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赔偿设计费34500元、测绘费6500元、压缩机定金6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某XX油有限公司XX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营XX公司设计费34500元、测绘费6500元、压缩机定金60万元,合计641000元。

  二、驳回原告XX营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70元,由原告XX营XX公司负担15660元,被告某XX油有限公司XXXX公司负担10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人民陪审员  宫XX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XX


  • 2018-09-17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部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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