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原告王X与被告张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101.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7600元、误工费11349.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98元、财产损失2098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49047.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张X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逆行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王X发生碰撞,造成王X受伤、自行车损坏。交通支队认定,张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X被送往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救治。经诊断,事故造成王X左外踝骨折、右外踝骨折、左颜面部开放伤口伴异物留存、右距骨骨折、全身多处皮擦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眼外伤、左眼球挫伤等,王X住院8天。事故给王X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伤害,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王X诉至法院。
被告张X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一审裁判结果
一、张X赔偿王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31335.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元,由王X负担443元(已交纳);由张X负担5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金额以票据为准),由张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